最近聽到一位牧師離職了,一問之下原來是已經退休的老牧師忽然「復辟」,要回鍋擔任主任牧師,解散現有同工會,重組董事會,擔任董事長。聽了不勝唏噓!但是辭去職務的牧師卻說自己如釋重負,反而覺得輕鬆。到底教會的人事行政系統出現了甚麼問題?

許多教會在創建的早期,也許是人少,大部分決策都是牧師或長老說了算,久而久之相沿成習,也就不去討論制度章程。牧師幾乎沒有退休年限,不積極培育下一代接班人,相對也沒人敢開這個口。只要身體健康,想服事到甚麼時候就做到甚麼時候,常常不退休的理由是沒有合適的人選交棒,主日沒人講道,也沒人主持聖禮,因此繼續留任,弟兄姐妹還感激牧師退而不休。現代醫學發達,人類的預期壽命加長(2022年國人平均壽命79.84歲),如此看來,除非生病或是安息主懷才會卸任,要不就是退休後仍然擔任顧問牧師,還事必躬親,同工不敢不請示,大家長不點頭沒人敢動作。
本章來談談不同體制的教會如何決策、制定教會規章。

在神學院教導教會治理的課程時,多列舉教會歷史上出現過的不同制度,加以闡釋說明如下:

  • 牧師制(主教制):由宗派總會派一位主任牧師來帶領教會,成為教會屬靈的領袖,任何屬靈方面的事務都由他拍板定案,其他有關行政方面的治理問題則由執事會去執行。
  • 會眾制:簡單來說就是民主制,任何重大議題無論是聘牧、建堂、組織規章等,由教會會友大會投票決定之。
  • 長老制:為平衡前述兩種制度所產生的長老制,類似代議制,會眾中選出幾位教會中的資深信徒成立長老群,由長老群來治理教會。除聘用一位牧師主責講道、聖禮、查經等屬靈方面的帶領,並且再選出一些執事共同分擔教會事務並執行長老們的決議。

每一個制度都有其利與弊,關鍵在於人。對的人,任何制度他都能勝任,就像舊約記載的摩西、約書亞,他們都是神揀選的好僕人也是好領袖。當然教會歷史上可為殷鑑的失格首領也所在多有,暫不贅言。

教會的制度如何符應現代的社會制度?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98年9月8日勞動1字第0980130696號公告,傳教機構僱用之勞工,自民國99年1月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。但畢竟牧者傳道與會眾教友之間,並非一般認知中的勞資聘僱關係。其一,牧者的工作很難按照工時打卡計算,比如當牧者半夜獲悉請求協同去醫院為亡者辦理後事,能說已經非上班時間,明天再去嗎?又,晚間要接會友的電話嗎?還是視為下班時間直接轉語音處理?再者,教會為配合多數信徒上下班作息,往往週間聚會都安排在晚上時段,那麼牧者帶領聚會要算加班嗎?就算加班也很可能變成「超時加班」,會被勞工局開罰!因此晚間聚會不能打卡,不算上班。不過這豈不成另一種變相的欺騙嗎?有些教會為此不硬性規定受薪同工夜間要參加事奉,只能以加班論計。由此可見教會的管理制度面臨很大的挑戰,一旦遭檢舉,勞工(牧師、傳道、職員)上告到勞工局,同樣將面臨漫長的勞資爭議調解與仲裁。甚或聽聞有些教會要求同工簽具非勞雇關係同意書,殊不知,此舉也可能牴觸勞基法。

筆者建議教會無論大小,都需要有健全的決策機制與完整的人事規章。這些章則規範可以隨著教會人數、組織架構變動而修改(非一成不變)。當然首先要免去過往一人專制的舊習。筆者也不主張會眾投票制,因為會友的認定不是一件容易和公平的事,像是平時不參加聚會甚至已經移民的、投票時才出現的會友,有投票權嗎?我們無法如舊約時代那樣,由上帝親自挑選領袖帶領會眾,也不可能像初代教會擲籤選出替代猶大的使徒(徒1:23-26)。因此建議藉由代議制,選出一些既成熟又有屬靈榜樣的信徒擔任長老或執事(徒6:3-6;提前3:2-13),由他們組成長老執事同工會,以受教會委任的身分參與共議共決,討論所有神家中的大小事務,並對教會中受薪同工(長老、牧師、傳道、幹事、教師……)的聘用與任免、休假福利、敘薪、退休、進修等制度,盡可能健全完備,可以免去許多治理上的困擾。

筆者教會因長老中有任職公家單位高管及政府財經單位主管,因此在四十年前就訂定健全制度規章,期間也因為各種狀況的不適用而經過多次修正以實行之,為本堂解決了許多行政管理的問題,得以提供充足的經驗值供姐妹友堂教會參考,各堂會再依各自的現況予以調整。另一方面,我們也從長執同工中挑選帶職者成立管理委員會,專司全職同工薪津差勤等事務。考量全職同工若自行擬議薪資給假的話,易給人自肥的聯想,當避免之。教會財務上,必由帶職同工和長老全權負責,受薪同工盡可能不經手金流,以會計帳務作業為主。而且早在四十多年前,會務相關年度財務查核即委外由會計師事務所辦理,公正公平公開。當時也經歷了一些摸索和陣痛,現在看來實收超前部署之效,是以多年來運作章法有度,深獲會友信任,因此教會蒙恩,神得榮耀。